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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6年和1994年,国家分两次确定了国家级贫困县331个和592个。确立国家级贫困县,其目的是为了集中力量保证供给,防止扶贫资金的分散使用。
1986年确定国家重点贫困县的标准是:以县为单位,1985年年人均收入低于150元的县,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标准有所放宽。1994年基本上延续了这个标准,1992年年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,一律退出国家级贫困县,低于400元的县,全部纳入国家级贫困县。
青海1994年有贫困县15个,分别为:
大通县、湟中县、平安县、乐都县、民和县、循化县、化隆县、尖扎县、泽库县、达日县、甘德县、玉树县、囊谦县、杂多县、治多县。 |